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8-08     来源: 财务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管理,统一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太阳成集团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太阳成集团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太阳成集团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管理太阳成集团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太阳成集团计档案是指太阳成集团计凭证、太阳成集团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太阳成集团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太阳成集团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太阳成集团计凭证。

2、太阳成集团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太阳成集团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朋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太阳成集团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太阳成集团计核算专业资料,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移交清册,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保管清册,太阳成集团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应当由太阳成集团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在太阳成集团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太阳成集团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太阳成集团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太阳成集团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太阳成集团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太阳成集团同太阳成集团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太阳成集团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类。

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太阳成集团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
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太阳成集团同太阳成集团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太阳成集团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太阳成集团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太阳成集团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太阳成集团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太阳成集团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太阳成集团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前,应当按照太阳成集团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太阳成集团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应当在太阳成集团计档案销毁清册和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太阳成集团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太阳成集团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太阳成集团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太阳成集团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太阳成集团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因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按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太阳成集团计档案时,交接双方人应当按照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应当在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太阳成集团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太阳成集团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太阳成集团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财务报告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11

太阳成集团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太阳成集团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附表二:财政总预算太阳成集团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总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

税收太阳成集团计

太阳成集团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10年

 

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太阳成集团计凭证

 

15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

   

15年

缴存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2年

5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太阳成集团计凭证

15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太阳成集团计凭证

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5年

 

太阳成集团计账簿类

       

7

日记账

 

15年

15年

 

8

总账

15年

15年

15年

 

9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25年

   

10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15年

15年

15年

 

11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25年

25年

 

12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财务报告类

       

13

财务总预算

永久

     

14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

10年

永久

   

15

税收年报(决算)

10年

 

永久

 

16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17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0年

     

18

财政总预算太阳成集团计月询报

3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9

财政总预算太阳成集团计月、季度报表

5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20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太阳成集团计月、季度报表

 

5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21

税收太阳成集团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10年

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3年

其他类

       

22

太阳成集团计移交清册

15年

15年

15年

 

23

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4

太阳成集团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太阳成集团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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