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的文件精神,学院要求全院教职工均应主动为自己“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凡未为符合条件子女办理医疗保险的,2008月3月31日后,子女发生的住院医药费学院一概不再报销。
办理办法:
教职工带户口薄、子女1寸照片1张(出生三月内者可免)、人民币45元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服务站办理。(医保中心办理咨询电话:83559120)
人事处
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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